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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12
[2001]外经贸合发第7号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 685号)目前已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实施。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组织实施,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据此,外经贸部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在京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 现将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 附件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贸服贸字[200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lt;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在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以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以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原持有《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quot;)的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证书》原证;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盾发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的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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