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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我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下发以来,总的来看,各地执行情况良好。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外经贸审批机关对《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是否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问题的理解不够准确,做法有误。现就此问题的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限量)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各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应不予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接申办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上述请严格遵照执行,如有问题随时反馈。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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