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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己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国际货代企业的网络建设,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在已批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增资,凭以下文件即可到我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



  1、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加盖国际货代企业公章);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6、分公司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投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需另提供以下文件:



  1、验资报告;



  2、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企业同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四、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不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应先报批股权变更。



  五、企业应及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外设立分公司,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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