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企业:
现将《境外贷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1999年8月 1日前颁发的批准证书,年审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9月 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下简称境外加工贸易)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境外加工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年审作如下规定:
一、年审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其领取的批准证书领参加每年的年审。
二、年审的时间
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须在两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办理年审。
三、年审的办理
投资主体属中央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
投资主体属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办理年审。
四、年审的材料
(一) 年审登记表(格式见附1);
(二)境外企业上一财务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投资主体上一年度出口统计,境外企业带料出口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经营情况的评定材料;
(五)境外企业经营情况总结;
(六)批准证书原件;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年审的批准证书在其"年度审查栏"中加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审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2)。
六、批准证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境外企业,不再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企业被视为批准证书年审不合格;
(一) 连续两年年带料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
(二)连续3年亏损;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按要求按时提供经营情况,或不服从驻外使馆协调管理。
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8月 15日前将年审印章印横交外经贸部备案。
八、每年1月1日至1月 15日、7月1日至7月见日,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暂行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 月 日
附2
一、 外经贸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年审专用章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二、 省级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XX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局)
年审专用章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