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维护蚕丝类出口经营秩序,推动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外经贸部决定调整现行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体制,制订了《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丝类出口,按照《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外经贸部核定了2000年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三、2000年1月1日起,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