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 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 《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通知》(环发[1999]278 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1月 31日前将本企业已签定的有关《名录》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业务合同 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3月31日之前将其合同履行完毕。
从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外,对《名录》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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