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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1999.01.01--失效日期:)


[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3号文件)的要求,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以下简称麻黄素类产品)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加强对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专项管理,在保障合法贸易的前提下,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种麻黄素类产品(见附件一)均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含已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麻黄素和伪麻黄素),其商品编码以海关数据库的商品编码为准。

  二、取消海关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验放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原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根据往年全国各主产地、各主营公司、生产企业麻黄类产品出口统计,现核定两类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企业如下:

  (一)麻黄素出口企业(见附件二)

  (二)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见附件三)

  被核定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黄素类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在经营活动中,切实防止麻黄素类产品流入非法制毒、贩毒渠道。对于在出口经营中经公安禁毒部门核实确有非法流失事实的企业,将取消其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经营资格。

  除核定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业务。如确有业务需要,可通过核定公司代理出口。

  四、根据全国历年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实际情况,现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指定报关口岸。

  全国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只能在上述指定的四个口岸海关报关出口,其它海关一律不再受理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业务。

  五、为保护我国的麻黄草资源,同时防止沙漠化现象的扩大,禁止出口麻黄素。

  六、麻黄素产品出口审批事宜,仍按外经贸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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