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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进行确认和补办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积极发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我部将对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进行确认或补办手续。经确认或补办手续的企业,可凭我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国家批准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且带料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请你委(厅涓)将其材料上报我部确认。申报材料包括:
  (一) 国家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二)境外企业在所在国的注册文件;轴
  (三)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料、散件零部件出D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境外企业资产及经营精况(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母公司资产及经营情况(上一年进出。业务统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二、对未办理国应境外投资审批有关手续,但在境外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已取得较好带料出D业绩的企业,请你要(厅、局)进行核查,宣讲国家有关政策后可将其材料上报我部。符合条件的,我部将给泽补办来补发《境外带料加2装配企业批准证书》。补办手续的有关电报材料包括。
  (一)境外企业总体情况;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境外企业上一年度冷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经营情况;
  (四)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料、散件零部件出口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母公司资产及经营状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三年进出口业务统计)。
  以上材料请于4月20日前报我部发展司(海外处)。
  联系入:黄祥华
  联系电话:(010)65197482
  传  真:(010)661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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