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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1998.06.30--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第1号令,现决定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列入“化学武器原料”项下,有关申请进出口的手续,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验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种新增品种清单

  序号   商 品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1  2933,3990,91  3-羟基-1-甲基哌啶
  2  2933,3990,92  3-奎宁环酮
  3  2914,1900,01  频哪酮
  4  2837,1910     氰化钾
  5  2837,1110     氰化钠
  6  2813,9000,01  五硫化二磷
  7  2921,1100,01  二甲胺
  8  2922,1320,91  三乙醇胺盐酸盐
  9  2921,1100,02  二甲胺盐酸盐
  10 2918,1990,01 二苯乙醇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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