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
西安、成都、 武汉、南京、广州、杭州、济南市外经贸委(局),各特派员办事
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今年6月18日,我部印发了<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36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现就有
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通知如下:
一、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按纺织品被动配额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第二条“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必须是对外签约方,同时
是配额持有者,
企业出口报关时,出口合同的中方签约单位与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应当
一致”,不包括以下情况:
1.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时;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
3.以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时;
4.部委所属外贸企业的子公司出口配额招标商品以外的商品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