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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1996.08.19--失效日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增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经济实力,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授予你委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发证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外经贸部授权的范围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切实做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负责经外经贸部核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签证管理工作。对兵团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签发,仍按外经贸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委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和依据:

  (一)进口商品中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凭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进口配额数量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商品,签发由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其中红茶,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黑白电视机和自行车,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无配额、超配额发证。

  四、为保证你委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委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制定发证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关于空白许可证书领取、发证设备的配置以及许可证费用的收缴问题,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与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六、关于许可证印章的刻制和发证程序问题,请与我部贸管司联系办理。

  七、认真执行我部有关上报发证统计数据的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八、鉴于原由新疆自治区外经贸委负责你兵团所属企业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请你委在授权发证之日期前,与新疆外经贸委做好签证的交接工作。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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