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3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办库〔2013〕413号)的要求,为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新《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直接影响着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原《制度》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为此,财政部在对行政单位经济业务全面摸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发布了新《制度》,以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的颁布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有利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的规定;有利于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刻把握新旧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主要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本次新《制度》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变化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新《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整合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是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增加了与此相适应的内容,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有效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三是便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原《制度》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资产负债核算管理比较薄弱。新《制度》全面增加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便于行政单位通过会计实务操作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主要变化

  会计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本次制度修订始终围绕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展开。

  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原《制度》,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收入支出表体现,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体现。

  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双分录”的核算本质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的“双分录”核算,并相应在净资产类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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