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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5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附件2


  (信息来源:市场运行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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