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商改司[2004]7号)通知要求,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截止6月25日,上海、天津、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海南等省市和全部的成品油专项用油单位已经完成了批发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更换工作。
(信息来源:商业改革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