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商务部 » 正文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46号 公布复审后获得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233号)要求,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经征求中国丝绸协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意见,对各地上报的绢纺企业生产资格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复审共有14个省(区、市)的64户企业申报了材料,符合条件的绢纺企业63户,同意核发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具体名单见附件),1户企业不具备绢纺企业生产资格。

  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精神,严格执行准产证制度,严肃查处无证企业,加大绢纺产品生产、流通的整顿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我国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获得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获得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




  (信息来源:原国家经贸委网站)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