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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5

  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自治区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276号)要求,2001年l0月,国家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689户缫丝生产企业颁发了生产准产证,同时要求各地对质量未达标的企业进行整改,待产品质量达标后重新审核申报。

  近期,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中国丝绸协会,对各地新申报、整改后质量达标、已改制及企业名称变更的49户缫丝生产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符合条件的48户缫丝企业,同意核发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其中企业改制、名称变更的企业18户,凭原证换领新证。

  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精神,严格执行准产证制度,严肃查处无证企业,加大缫丝生产、流通的整顿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我国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信息来源:原国家经贸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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