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本市2014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及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5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沪委办发〔2011〕24号)、《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经信都(2011)282号〕以及《上海市设计之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沪经信都〔2014〕23号),我委决定开展本市2014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及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定义

  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在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二、创建工作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负责本区域内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请、初审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区域经认可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并已建立设计中心(或设计部门,下同)。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业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

  5.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

  6.企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运行良好。

  7.企业设计中心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8.企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集聚和培养高层次设计人才的能力和条件。

  (二)设计服务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具备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

  4.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有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5.企业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

  6.企业设计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

  (三)其他企业

  参照上述条件。

  四、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

  企业最近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其创建申请:

  (一)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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