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浏览次数:4
皖经信煤炭函〔2016〕165号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淮北、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简政放权,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皖经煤炭〔2006〕2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08〕252号)、《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皖经信煤炭〔2009〕99号)、《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规定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0〕320号)等5份文件。
  特此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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