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4年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4年支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新疆特色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项目;重点支持药品生产企业按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改造项目。
二、申报数量
请各地结合本地发展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按照重点支持范围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鉴于医药企业多集中在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申报数量可放宽至8个)。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药品食品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3.项目符合年度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特色轻工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4.项目体现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能够实现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就业率提高10%。
5.《GMP》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附件1要求编写);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贷款,应提交贷(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填写内容。
(四)各地(州、市)申报项目由当地经信、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过特色轻工专项资金支持或同一企业已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均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六)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将对各地申报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评审。资金预算下达前将对评审通过的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上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自治区经信委3份(同时报电子版),自治区财政厅1份。项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自治区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李 静
电 话:0991-4528108 4518082(传真)
邮 箱:jxwxfp@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贾晶晶
电 话:0991—2359257 2816746(传真)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