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浏览次数:4
皖经信明电〔2016〕26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马钢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成立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在摸清企业产能、产量、装备水平、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等情况的基础上,于3月15日前制定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政府工作任务分工,我委负责牵头制定钢铁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2月末,本地区钢铁冶炼企业(不含已通过国家认定的铸造用生铁企业)数量、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装备、产能、产量、利润、资产负债、已停产设备、淘汰计划等情况(填写附表1)。
  (二)产能压减计划。梳理核实依法依规退出和引导主动退出的钢铁冶炼企业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5年内压减钢铁过剩产能的目标,包括压减钢铁过剩产能总规模、年度压减规模和2016年至2020年落实到企业的压减计划(填写附表2、3),重点是将压减计划分年度列入2016-2018年任务。
  二、填报说明。
  (一)关于依法依规退出。到2020年底前,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产能要全部退出。
  1. 按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要求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无望达标的产能,要立即退出。
  2. 使用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产能,要立即退出。
  3. 生产地条钢的产能,要立即退出,并列入实施方案,但不计入退出产能目标。
  (二)关于引导主动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主动退出的钢铁产能要尽早退出。
  1. 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实施整体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要创造条件实施退出。
  2. 鼓励减量化兼并重组、转产搬迁压减、国际产能合作等方式退出产能。
  三、有关要求。
  1. 此次报送的数据将作为我省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基本依据,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和有关企业要尽快摸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测算核实,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填报数据以书面盖章和电子版形式于3月7日12时前报送我委。
  2. 马钢公司基本情况和淘汰计划直接报送我委。
  (联系人:肖超平,夏显章;电话:0551-62871007,62871853;手机:15255130187,18055151780;Email:tonyshawn@126.com)

  附表:1. 钢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 2016-2020年压减钢铁过剩产能计划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相关附件:
1.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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