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省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85号)、《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86号)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将2016年度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明细安排计划予以公示(附后)。公示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共6天。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