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第二批
省政府督查专员的通知
省编办,省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旅游局、法制办、金融办,省扶贫办: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16号),现决定从部分单位选聘第二批省政府督查专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三)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二、选聘程序
(一)各部门择优推荐上报1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
(二)省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上报的人选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
(三)将省政府秘书长审核通过的人选,依次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
(四)公布第二批省政府督查专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五)省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选聘第二批省政府督查专员,是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督查专员人选推荐工作,认真研究推荐人选,切实把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善抓落实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推荐上来。推荐人选名单及《省政府督查专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请于3月20日前送省政府督查室。不推荐或推荐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省府办公厅
2016年3月6日
(联系人:曾灿,联系电话:83138413,传真:83132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