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33号)的精神,现将《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办〔2012〕27号),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两个提高、两个降低”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依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设置机构岗位职能。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催报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能。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规程试行期间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申报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工作,按期制作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协同各部门推进催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以及与市局网站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催报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纳税申报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