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事项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企业申请时限: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查帐征收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最迟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属于股权性投资的,还需提供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帐户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5.属于投资于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准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属于投资于境外企业的,应提供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相关机构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并注明中文译本与原本无异义)。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

  1.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分局审核。

  2.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市局审核。

  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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