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养发〔2013〕5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