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保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4

沪人社养发〔2013〕5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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