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 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正在组织各地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通知》提出对于列入先行示范区的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将考虑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尤其是中央财政按照现有各项有关政策优先予以支持。
对于有意愿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单位,请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初审后,选择2个地区报送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 2420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郭建利 联系电话:021-2311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