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见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见附件3);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见附件3)。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见附件3)。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以上表格均见附件3)。
(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1],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期限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实施专业化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科(处)、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4年1月24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确保本市全部居民企业和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参加汇算清缴。今年是57号公告执行的第一年,各分局既要掌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情况,也要掌握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所得税分摊情况,及时做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因地制宜地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