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2日

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税务分局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第二章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在税务分局授权的最大开票面额内实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一)有税务登记无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工商户;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四)其他零散税收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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