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本市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统称旧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均可享受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和安置住房开发项目名单,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税局提供。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的名单,据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以及相关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安置住房用地面积确定。配建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六条“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规定确定。

  五、减免安置住房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纳税人应提供由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项目协议书》,且须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安置住房建筑面积;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对于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转让方凭与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载明用于安置住房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减免手续。

  七、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住房的,在申请契税减免时,应当提供载明用于回购安置住房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为安置住房或配套商品房)、相关支付凭证。

  八、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之后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九、除上述有关资料外,安置住房的其他涉税事项仍按有关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按原本市有关拆迁办法,被拆迁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比照本公告第八条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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