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4    浏览次数:5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请各地根据《通知》确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涵盖的行业范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认真梳理辖区内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且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于2016年2月19日前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参考依据。各地主管部门除按照《通知》要求提出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外,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拟增加纳入的行业和企业的建议,并在名单中予以说明。

    二、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请各地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内拟纳入的企业按照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通知》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待企业完成核算与报告工作后,各地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第三方核查相关工作。请各地主管部门按照《通知》附件2汇总辖区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张乐,汤丽洁

    联系电话:0551-62603215、62636935(兼传真)

 

                                    2016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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