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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经)复〔1985〕1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经字第19号“关于拟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编者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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