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九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并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