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查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应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三)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与成熟性相结合。

  第五条 拟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六)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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