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查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应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三)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与成熟性相结合。
第五条 拟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六)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