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科技函〔2013〕428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部门,组织第22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同时开展2013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22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2013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采用网上流程进行填报和审查。用户可以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aheic。gov。cn)或安徽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ah。gov。cn)首页链接,登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并下载有关电子文档。
二、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对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求,认真做好第22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报告、评价材料等相关要求,详见《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为促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合肥、芜湖、蚌埠三个市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实行备案制。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出具推荐意见,并请于5月31日之前,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一式2份)上报我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2013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于5月15日之前报省经信委(一式1份)。
更名企业,须按照《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说明。
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集中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评价工作,严格要求,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联系人:省经信委科技处 赵薇、徐晟,联系电话:0551-62871851、62871820、62871740(传真)。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