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审单位”),不包括涉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审计,是指由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反映事业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表等。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部门决算报表编审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主表、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后,经修正的部门决算报表是市级财政部门或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被审单位部门决算和向同级人大报送决算信息的重要依据。
经批复的部门决算是预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工作,由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市级财政部门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开展年报审计工作。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文书设计、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年报审计准备工作一般应于当年度10月启动,年底前完成;年报审计实施工作一般应于次年度1月开始,4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