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3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106号文与现行政策主要变化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铁路业单篇》)

  二、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邮政业单篇》)

  三、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快递业单篇》)

  四、其他主要变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 “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融资租赁”内容详见《融资租赁单篇》、“国际货代”内容详见《国际货代单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

  ①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②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

  ③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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