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6

沪发改环资〔2013〕184号

  长宁区、黄浦区、徐汇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改革委,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1号)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3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建设,拟开展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长宁虹桥地区、黄浦外滩滨江地区、徐汇滨江地区、奉贤南桥新城、崇明县、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本市首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

  二、评价方法

  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实践区先行开展自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和自评分表。在此基础上,我委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会议沟通情况等对实践区进行评分。

  评分时需针对实践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逐项评价。

  指标体系设置了低碳目标、组织领导、统计体系、区域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低碳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碳汇、低碳制造和产业10个指标项及23个指标内容,各指标内容均设有详细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此外,考虑到各低碳实践区发展特点,还设置了可加分的13个指标内容,分值为20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根据评分结果,将评价分值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中期评价结果将作为试点终期评价的重要指标。

  中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实践区内所申报项目在今后申报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考虑,实践区建设单位优先推荐参评本市节能减排先进单位。

  四、工作安排

  分为自评、专家评价、总结交流,安排如下:

  (一)自评(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15日)

  各实践区参照实践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编写自评价报告和自评分表。自评分表请对照指标体系中“评分标准说明”列出得、失分理由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评报告和自评分表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交,具体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统一受理。

  (二)专家评价(2014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

  我委将召开实践区中期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8个低碳发展实践区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参照实践区提交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会议沟通情况,对实践区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中期评价会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三)总结交流(2014年2月中下旬)

  我委将召开实践区建设总结交流会,总结实践区建设进展情况,反馈评价结果,提出各实践区下阶段工作要求,推进实践区建设。总结交流会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联系人:陈华晋、杨舒涵

  电  话:18602197828、1356432393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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