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时停止实施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6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的规定,自2013年2月7日起,暂时停止实施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其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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