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申报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次数:5

各职业院校:

  专业教学标准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推进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和技能高考制度,提高我省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启动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原则

  (一)科学性。《专业标准》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体现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符合我省职业院校教学实际,满足相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突出专业核心技能。

  (二)发展性。《专业标准》要具有前瞻性,能反映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体现职业岗位(群)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同时留出拓展空间,以便职业院校在遵循普遍要求的基础上,突显学校特色。

  (三)可实施性。《专业标准》要符合当前我省职业院校办学实际,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有利于构建中高职衔接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有利于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专业评估监督体系和专业建设质量报告制度,有利于组织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质量)评估。

  (四)规范性。《专业标准》中涉及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术语要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文字表达准确规范,层次清晰,逻辑严密,文本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开发专业

  第一批研究开发专业主要是:机械、电子、计算机应用、建筑、会计、护理等六个专业类别。

  三、成果目标

  (一)提出中高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同专业的中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能力、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内容、教学质量评价等相互衔接沟通。

  (二)提出中高衔接的课程和教材体系的建设方案(规划)。要求公共基础课程(通用课程)设置体现素质要求,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人”;专业基础课程设置更多地体现专业学科的发展要求,培养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专业技术课程设置体现专业学科发展和专业(专业群)岗位技能要求,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职业岗位的能力;实验实训课程设置主要服务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三)提出中、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要求指标体系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按照第一批研究开发专业类别,由各职业院校按以下要求自愿组织申报。

  1、申报对象。国家级示范性(骨干)高职学院可申报2-3个《专业标准》,省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可申报1-2个《专业标准》,其它高职学院可申报1个相应《专业标准》。

  2、申报方式。各高职学院可独立或联合申报,但均须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发。鼓励高职学院联合申报,不受理任何个人或本省职教系统外单位申报。

  3、申报资料。申报单位须提交《湖北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开发方案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申报时间。申报单位于2012年11月3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至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430071,联系人:孙晓敏,联系电话:027-87328190,Email: 364072391@qq.com)。

  (二)项目评审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我厅组织专家项目立项评审。

  (三)项目管理

  1、《专业标准》开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即2013年6月30日前结束。

  2、《专业标准》开发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省职教研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3、采取专家论证、实践验证等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需提交《专业标准》电子稿和纸质稿(一式二份),并提交项目研究过程简介及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五、其他

  1、各职业院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此项申报工作。

  2、省职教研究中心给予一定的项目开发经费补助。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湖北省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开发项目申报表》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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