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和《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29日
2012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2年度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按以下六个方向支持相关项目。
(一)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1.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实施品牌建设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宣传推广、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2.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3.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
(二)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
重点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咨询、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等项目。
(四)老字号保护和促进项目
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对老品牌进行文化挖掘、盘活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获奖品牌单位相关奖励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六)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申报项目为已建项目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10年1月;申报项目为在建项目的,预计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已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等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确定。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的、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一般采用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般采用奖励方式。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所拥有的品牌原则上应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全部所有权益(老字号企业除外)。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0月8日~10月22日。
(二)申报方式
统一登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点击“申报预审”,注册后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2012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填写中如有问题,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咨询。
(三)申报材料
1.《2012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2010、201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商标注册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四份。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后,送交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交相关单位进行分类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统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项目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2012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评审工作小组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胡晓彬 联系电话:23119448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215室(200003)
项目申报咨询:
胡晓彬 市经济信息化委 23119448
姚性岗 市商务委 52881216
江映虹 市工商局 64220000转1405
华 希 市质量技监局 5426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