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通过建设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按照集中资金、连续投入、成片建设、示范带动、整体推动的的原则,重点推进 “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以下简称“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建设范围参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确定,主要包括: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
4、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明确的“五小”水利工程的实施范围确定。
(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重点县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发展“五小水利”工程,配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为主。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动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
三、项目选择要求
重点县选择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地方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二)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四)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五)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工程改造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1.补助办法。参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补助标准,省级对每个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每年补助1600万元,每县3年合计补助4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参与“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2.投资任务要求。在每个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省级补助4800万元的基础上,要求完成总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
六、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二)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2-2014年)》(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省直管县财政的县(市、区)直接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名单、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
(四)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五)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2-2014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七、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二)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三)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四)近三年(2009-2011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附件含:
1.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2-2014年)编写提纲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
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