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浏览次数:5

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