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3    浏览次数:6

  各有关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市将组织实施一批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和要求

  (一)本通知中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是指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由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的培训、融资、法律、咨询、创业服务等活动。

  (二)中小企业服务项目内容重点包括培训、融资、法律、咨询、创业服务等方面。

  (三)中小企业服务项目本着节俭开支、公益服务的原则,费用总支出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四)具备良好的服务专家队伍及能力,有较丰富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经验,实施项目专家以服务机构自有专家为主;

  (五)近两年内,在中小企业服务方面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得到中小企业认可;

  (六)服务项目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他机构。

  三、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服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向各服务机构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由各行业协会汇总筛选后,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报告,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等无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报告(截止时间为 9月30日)。

  (二)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表

  2.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3.参与本项目的自有和外聘咨询专家情况,分别列明专家姓名、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方向,项目工作时间、聘用费等;

  4.服务的主要范围、内容、方式、工作量、费用,完成情况、达到的效果和业绩;

  5.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成本;

  6.服务机构对申请报告内容和相关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服务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及评价。结合项目实际成本,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每个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 万元。

  (四)对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及存在问题较大的项目,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服务机构取消其以后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

  四、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局服务发展处   高炳杰 电话:24303428

  传真:24303428     电子邮箱:fwfzc2010@163.com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李世杰 电话:23305391

  传真:23303765     电子邮箱:kb23303765@126.com)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表

      2.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表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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