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11-26    浏览次数:4

沪发改价费〔2013〕9号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定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沪环境交〔2013〕7号)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交所”)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会员提供碳排放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可按照不超过交易额万分之八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二、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包括环交所向交易方提供客户信息录入及信息管理、交易委托及挂单、交易撮合、资金结算、配额交割、信息服务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环交所应当健全收费管理的内部制度,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有关工作,在环交所醒目位置及环交所网站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具体收费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以上规定自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之日起执行,至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结束止。

  特此批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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