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3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屠管办、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我省8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粤经信商贸〔2012〕147),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意义,抓紧制定本地区审核清理方案,严格按照商务部和我省制定的审核标准,认真迅速开展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质量

  (一)根据商务部和省的要求,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要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工作使用商务部设计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附件3)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查表》(附件4)。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工作使用我委设计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5)、《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清理自查表》(附件6)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附件7)。以上表格不得擅自修改,电子版在我委网站(www.gdei.gov.cn)下载。

  (二)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工作,填写相关申请书和表格,逐级报送,落实审核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地级以上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完成本地区审核清理工作后,对本地区每个生猪屠宰场点都要提出“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关闭”等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和表格,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屠宰企业、县级和地级市的相关表格和申请书)上报我委。企业整改期为2个月,整改结束后,县、市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委。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并关闭。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附件8),于每月1日、11日和21日前报我委。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

       2.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查表

       5.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6.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清理自查表

       7.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8.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

       9.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点击下载附件(1-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人:柯哲、朱汉宏,电话:020-83135823、83133215,传真:020-83133349)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