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3]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