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1    浏览次数:1

沪财税[2013]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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