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5    浏览次数:3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省、市、县、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8. 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

  9.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二)酒类批发企业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两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6.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通报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收回证件。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材料,请各市酒类主管部门指导酒类生产企业按照所需材料顺序,统一格式、装订完善、编写目录,每页标明页码。

  (二)经我委审核,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需要补充材料的,请各市酒类管理部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补充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年检,对需要补充的材料正在相关部门办理的,需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书。

  (三)凡自动放弃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和年检不合格者,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四)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我委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酒类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卫生许可证》过期的酒类生产企业年检,做好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向质监部门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与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整合重组。

  (六)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七)2011年8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将《广东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5),省酒类检测中心将《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汇总表》及年检情况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附件:1.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

     2.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

     3.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

     4.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汇总表

     5.广东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黄小宇,电话:020-83133467,传真:020-83133349)

  附件:粤经信商贸函〔2012〕540号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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