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组织2008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属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6    浏览次数:4

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2号)等有关要求,对2008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建成(完成)项目要开展验收。节能专项省属(直)单位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现就项目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对2008-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省属、省直单位项目已完工的项目。

  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节能技改类项目。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目标和要求;项目的主要成果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数量要求;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项目实际节能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二)其他资源类项目。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要求;项目的主要成果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数量要求;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节能工作经费类项目。项目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工作成效及政策延续性等要求;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的主要成果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数量要求;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项目验收方式

  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附件2),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果;主要文件目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提供完整的结题报告以及项目主要成果证明材料等。

  验收所需提供的资料目录见附件3,其中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以专家评审为主,专家评审无法核实项目已经完成及其效果时,组织开展实地验收。

  (一)召开专家评审会。主要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内容和成果、资金使用等情况介绍,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单位进行询问核实,最后讨论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二)实地验收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调查取证、访谈、问卷、拍照等。

  四、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建成(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项目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 2008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属(直)项目列表(共87项)

      2.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

      3. 验收资料清单

粤经信节能〔2012〕85号附件(1-3).doc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

邮箱:szt522@163.com,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电话:8317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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