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是全国首个全面覆盖了工业企业VOCs排放行业的综合性地方标准,标准的出台将对我市工业企业VOCs污染控制、总量减排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快推进《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VOCs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长期以来,由于没有VOCs排放标准,给不少行业VOCs防治造成困难。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VOCs行业排放标准体系,不能满足现阶段VOCs污染控制的需求。市环科院从2012年起着手制定VOCs排放控制地方标准,2013年将其列为“清新空气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加快工作进度,在质监等部门支持下,完成了该标准的调研、论证、报审、发布等工作。
据悉,目前部分省市只有单个行业的VOCs标准,而我市的《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11类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及监测要求。同时,《标准》加强了源头与过程控制;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是一个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我市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到2015年应削减18%。相信随着标准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的推动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的防控、实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