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4〕685号)和《天津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津环保监〔2014〕99号)要求,现就报送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报送工作的责任和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及时、准确。请各区县局将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于7月12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总队)。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6月至11月),各区县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并分别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请各区县局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 gov.cn)网站的环境监察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每月30日前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延用以前制定的表格)。
三、请于2014年9月19日前完成《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检查整治表》、《皮革鞣制企业检查整治表》、《电镀企业检查整治表》、《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表》、《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的更新(延用以前制定的表格)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重点行业环保设施改造情况表》(见附件3)、《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见附件4)、《新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5)、《大气环境违法企业查处情况明细表》(见附件6)的填报,并将各类重金属企业、医药制造企业、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和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表由《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信息一并公布),有关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请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各区县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信息公开内容要在各区县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六、环保专项行动简报、总结报告、信息填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将作为2014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报送时限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以发出日期为准)。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表
2.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
在建项目情况表
3.重点行业环保设施改造情况表
4.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5.新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6.大气环境违法企业查处情况明细表
7.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
2014年7月3日